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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山区史志办权力运行责任清单

房山区史志办权力运行责任清单

序号

实施机关

职权编码

职权名称

职权类型

依据名称

发布号令

行使层级

权限划分

权限划分说明

工作环节和应尽责任

1

区史志办

B9700300

以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组织编纂许可

行政许可

《地方志工作条例》
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

市级,区级

分条件办理

市级负责市级地方志工作;区级负责本区地方志工作

受理

1.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,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,并当场出具《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》,退回申请资料。

2.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的,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,出具《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》

3.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,应当允许并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。

4.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,不予受理。

5.申请事项属于本办职权范围,申请材料齐全,符合法定形式,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办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,区史志办应当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,并出具《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》。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,均应当出具加盖区史志办公章的书面凭证;不予受理的,应当书面说明理由。

审查

1.区史志办对申请行政许可的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。

2.主要是对申请行政许可的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,对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可行性进行审查。

决定

1.符合法定条件的,区史志办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。书面决定应当写明申请人、许可决定机关、许可事项名称、许可决定、许可事项有效期、行政许可决定作出日期或者生效日期,并加盖区史志办公章。

2.区史志办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,应当写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。

送达

区史志办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,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书面文书。

2

 

区史志办

F9700200

为社会免费提供地方志资料

行政给付

《地方志工作条例》
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

市级,区级

分条件办理

市级负责市级地方志工作;区级负责本区地方志工作;

受理

1.对符合受理条件的,应当受理,并制作受理通知书;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,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。

2.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。

给付

按照规定标准予以给付。

北京市实施《地方志工作条例》办法

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

3

区史志办

G9700200

组织、指导、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

行政检查

《地方志工作条例》
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

市级,区级

分条件办理

市级负责市级地方志工作;区级负责本区地方志工作

实施检查

1.区史志办实施监督检查,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工作;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;不得借监督检查向被许可人谋取利益。

2.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书面检查方式。要求被许可人提交与被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。通过核查书面材料,审查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、范围、程序等从事被许可事项的活动。

3.在监督检查中,发现被许可人不按要求履行义务的,应当责令限期改正,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。

北京市实施《地方志工作条例》办法

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

4

区史志办

H9700400

对地方志书、地方综合年鉴进行确认

行政确认

《地方志工作条例》
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

市级,区级

分条件办理

市级负责市级地方志工作;区级负责本区地方志工作;

受理

1.对符合确认条件的,当场受理。

2.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。

3.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,应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。

确认

1.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确认。

2.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,并说明理由。

5

区史志办

H9700500

对地方综合年鉴公开出版批准

行政确认

北京市实施《地方志工作条例》办法

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

市级,区级

分条件办理

市级负责市级地方志工作;区级负责本区地方志工作

受理

1.对符合确认条件的,当场受理。

2.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。

3.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,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。

确认

1.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确认。

2.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,并说明理由。

6

区史志办

L9700300

对部门志、行业志、乡镇志、街道志编纂方案进行备案

其他职权

北京市实施《地方志工作条例》办法

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

市级,区级

分条件办理

市级负责市级地方志工作;区级负责本区地方志工作;

受理

1.对符合备案条件的,当场受理。
2.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。
3.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,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。

决定

  1. 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备案。
  2. 对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与备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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