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
转发区史志办关于规范乡镇(街道)志
编纂工作意见的通知
各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,区政府各委、办、局、中心,区直属各单位:
区史志办《关于规范乡镇(街道)志编纂工作的意见》已经区政府同意,现转发给你们,请认真组织实施。
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
2014年11月3日
区史志办关于规范乡镇(街道)志
编纂工作的意见
为加强全区乡镇(街道)志书编纂工作的组织、指导和管理,切实规范编纂工作,确保志书质量,根据国务院《地方志工作条例》和《北京市实施<地方志工作条例>办法》(市政府令第191号)等有关规定,结合实际,特制定本意见。
一、指导思想
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、观点和方法,全面、客观、翔实记述乡镇(街道)的历史、现状和发展过程。突出时代特点、地域特色,做到历史性、科学性和资料性相统一,体现地方志存史、资治、教化的功能。
二、工作原则
(一)采取政府主持、编委会组织、行业指导、专家参与的原则。
(二)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,严格遵守国家、北京市有关法规要求。
(三)坚持存真求实、存史资政的原则,做到指导思想正确,体例格式规范,内容全面翔实,记述准确无误。客观、准确地记载本地区在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社会等各个方面发展的历史进程和经验教训,不夸张,不弄虚作假。
三、保障措施
(一)质量第一。认真贯彻《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印发<地方志书质量规定>的通知》(中指组字〔2008〕3号)、《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印发<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的若干意见>的通知》(中指组字〔2007〕1号)等规定,符合志书质量标准。
(二)主体责任。乡镇(街道)是编修乡镇(街道)志的责任主体,成立由主要领导和熟悉行业、部门情况人员参加的编纂委员会,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修志工作。乡镇(街道)履行组织管理、条件保障、资料收集、篇目拟定、初稿编写、成果利用等职责,监督其他组织、个人不擅自编纂以本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志书。对编修志书的村(社区),采取以乡镇(街道)带村(社区)、以乡镇(街道)促村(社区)等方式,积极引导村(社区)修志工作有序开展。
(三)业务指导。区史志办负责组织协调、业务指导、评议、审核、备案等项工作。根据工作需要和进展情况,及时举办不同范围、不同层次、不同内容的培训班,加大业务指导力度,不断提升业务水平。
四、工作程序
(一)制定方案。计划编纂乡镇(街道)志的单位,首先确定志书的编纂方案,明确编纂的进度、承编部门和人员及相关保障条件。区史志办对编纂计划备案后,冠名并纳入全区地方志工作规划之中。
(二)组织人员。实行专职与兼职相结合,充分发挥老干部、老党员、老教师、知情人、当事者的作用,将熟悉情况、热爱方志工作、且文字功底过硬的人员,充实到修志队伍中。鼓励借助学术机构、高校和史志专家修志,定期参加区史志办组织的业务培训。
(三)备案审核。区史志办负责指导乡镇(街道)志的篇目设计、试写、审核定稿环节,直至最终出版。志稿初审稿形成后,乡镇(街道)志编纂委员会负责审稿,在区史志办指导下组织召开评审会议,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定稿。志稿形成定稿后,报送区史志办终审,经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印刷出版。已通过审查验收的地方志书,未经原审查验收或批准机构同意不得擅自修改。乡镇(街道)志书出版于30日内向区史志办报送志书10本以及电子文本。
(四)成果利用。开拓乡镇(街道)志利用途径,通过文化活动站、书屋、网站等渠道,革命传统和爱家乡教育等形式引导民众读志用志,使乡镇(街道)志的文化成果为地方社会发展服务。
部门志、行业志、村志、社区志的编纂工作,结合实际情况,参照本意见执行。